法治不是人的幸福的全部的答案,而是人的幸福的外在保障。
如果食安员发现的是本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则并非报告义务的内容。很显然,食安员是作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一环来设计的。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为食安员)就是如此,如果不循着体系化的制度要求进行设计,食安员将形同虚设。这是企业长效治理的必要手段,符合企业自身的利益。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存在着一个食安员与可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检查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等。如果这样规定,那么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食安员的管理和建议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企业的经营自由。
食安员在提出整改意见后,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有权向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职业资格制度应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在新的形势下,司法公开工作仍有一些不适应新需求的地方。
有的观点认为应当成立法官管理委员会,由来自法院、检察院、组织部门、人大、社会团体等领域的代表组成,负责法官提名之前的审查工作以及法官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在研究制定两区适当分离改革方案时,必须考虑法官的任免机构与管辖区域之间的关系。限于篇幅,这里只选择《决定》所确定的司法改革任务中的十项重大措施略加分析。
这在改革方案制定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分类处理,而不是一概而论。一、法检省级统管:司法管理体制改革 《决定》指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即所谓省级统管。
三是法官的等级和职级不影响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效力,普通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代表着决策与服从的关系。对此,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应当多管齐下、同时用力,正如孟建柱所说,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在这一过程中,将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深入开展研究论证,力争制定出遵循司法规律、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案。虽然两年职前训练并不能完全满足作为一个法官的所有职业要求,但与未经训练的人相比,受训者可以获得层次上的提高。
四是省级统管是否仍然会允许一些事务的层级分权?中国大陆很多省的人口、地域比较大,因此法院也比较多,如江苏省共有124家法院,湖南省有140家法院。同时,司法预算独立也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这项权力由省级行使必须设计具体的管理方式,并应当考虑多项因素:一是法官、检察官数量较大。近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对《决定》精神作了深度解读,又特别对今后司法改革的各项任务作了概要阐释。
观察中国当前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抛弃的学徒式培养模式(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有其合理性,法律实践经验的要求也属正常,先作为法官助理的经历也能帮助法官成才。孟建柱书记的文章认为,由于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完全由中央统一管理,尚有一定困难,所以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
有的需要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管理,有的则需要通过集中的方式进行管理。但是,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具备这一条件,所以《决定》要求仍然以省级保障为主,中央的经费作为补充来源。
不过,尽管法律上已经确定了这一特殊管理的原则,但社会上的共识度仍然不高,推动这一改革措施的难度依然较大,最终导致《法官法》的落实不够到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受到宪法保障,因此法官一旦接受任命即可终身任职,非因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得免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前十年的司法改革中已经获得立法层面和操作层面的突破性进展,这一轮司法改革还会把它作为扩大司法民主的基本方式继续推进。对于司法案件的管辖来说,一般情况下与行政区划不会发生大的矛盾,但如果完全按照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相吻合的方式划分,也会出现司法资源配置、诉讼便利、司法效率等问题。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唯一依据是法律,并加之以职业道德的引领,普通公务员履行职责必先以权力来源的指令为依据。在文章中,孟建柱也十分敏锐地将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首要任务。
最高法院的法律统一适用职能定位则更是突出了它的法律功能和指导功能,对最高法院的职责、程序、工作方式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三是法院的预算比例在宪法或法律中应当有所规定,如1%或者其他适当的比例。
有的地方法院办公地点距离某些居民居住点比较远,其他地方法院的办公地点反而离案件发生的地区较近,这样便可能产生不方便法院审理和不方便当事人诉讼的问题。第三,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职责不得超越界限,不得涉及案件的实体裁判事项。
据专家讲,台湾司法目前的公正度与当年这一项改革措施直接相关。三是法官、检察官任命程序相对复杂,管理方式也不同于普通公务员,因此方案设计应当更加谨慎。
三、法官统一任免: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 法官管理权乃至整个司法人事管理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任免权是核心内容。因此,《法官法》《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还应当以法检省级统管的实现为前提,这样在一个省范围内的两区适当分离便不再存在授权冲突的障碍。庭审全程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入卷存档。
他认为,庭审是审判的中心环节,是诉讼双方通过举证、质证、辩论主张权利的平台。二是通过法律教育直接培养法官。
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职业保障,法官便不可能完全实现其在法治过程中的角色,国家的法治大厦则会动摇。但在体制层面上,世界各国法官的养成模式大概分两种:一是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
在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中,审委会通过会议制的讨论对一些法律问题作出裁判,而没有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这里将重点研究一下中央提出的预备法官职前训练作为法官法定任职条件的问题。
实际上,不同事务的管理(管辖)范围和方式会有所不同,涉及的区域也不必然甚至不可能与行政区划完全一致。二是集中训练法律思维和司法行为模式。根据中央的决定,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这些都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的亮点。
有的地方法院管辖区域过大,有的则过小,也会造成上述问题。有些法院目前所宣称的90%的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独立裁判的成果,即应归功于当时的改革措施。
既然目前中央选定的方案是省级统管,那就应当努力设计一套省级统管的方案出来,并继续保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政策指导、规则制定、诉讼程序等实现全国法院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功能。要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和来源,建立随机抽选的机制,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提高陪审案件比例,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第二,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由独任审判员直接签署。鉴于司法公开对民主与法治的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司法公开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相提并论,《决定》具体要求推进审判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